站內廣告

老K招生中.....

彼得潘

張貼者: 短線飆派軍團長  
時間: 2012/10/17 下午 04:37:00
標題: 攻擊我是不要臉的人
內容:
http://www.168abc.net/Meeting/Detail.aspx?Board_sn=3593215
 
 
股票代碼
  (第 1  篇) sasa  於 2012/10/17 下午 04:49:00  說:

請問你是那所學校,那個老師教出來的。
 
  (第 2  篇) david wu  於 2012/10/17 下午 05:08:00  說:

123追擊法根本就是粗淺的均線理論= =凸
 
  (第 3  篇) sasa  於 2012/10/17 下午 05:19:00  說:

一路挺你,結果賺少賠多,還大賠小賺,全輸光了問你怎辦,你還刪文和封殺加黑,你這樣對嗎?
 
  (第 4  篇) 垃圾戰士  於 2012/10/17 下午 05:35:00  說:

不知道發文的是不是本人?168的缺點就是可以暱稱隨便亂打就可以發文了!
不過這也是優點,這樣有些人想玩人身攻擊就可以隨便亂發動攻擊了!

 
  (第 5  篇) Ruby  於 2012/10/17 下午 05:44:00  說:

軍團長........你的準度比我營業員還低
 
股票代碼
  (第 6  篇) sasa  於 2012/10/17 下午 05:53:00  說:

垃圾戰士你說對了,小短他最善長你說的那套.
 
  (第 7  篇) 孫臏  於 2012/10/17 下午 06:03:00  說:

「活出股市生命力」作者羅威...賴宣名

更新日期: 2008/02/26 07:40 記者鄭文正台中報導

台鐵退休的賴宣名看準股市熱度,無照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的解盤諮詢、開班授課,獲利超過400萬元,台中地院昨以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信託及顧問法,判他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3年,並支付國庫30萬元。


檢方昨天說,網路上很多人在討論股票,當然不違法。但此案重點是,賴宣名還給予會員個別股票的分析意見及推薦購買某一支股票或期貨,他既無證券分析師等相關專業執照,就涉及違法行為。


判決書指出,男子賴宣名(50歲)在台北、台中等地,以「羅威」之名稱

販售自創的「羅威高階趨勢操作技術研討班」授課,每5、12、20堂課,要價2、3、及6萬元不等的收費,傳授以自創的「波動操作法」。


另外他還將上課教學錄影製成教學DVD,在網路上的「聚財網」網站刊登廣告,以每套2萬8000元至3萬8000元不等金額,以函授方式招收學員,從92年起至96年11月被查獲,共有上百人加入會員,獲利約400萬元。


檢調調查,賴宣名給會員一個電子信箱的帳號,供作學員聯絡之用,還在雅虎奇摩網站設立「活出股市生命力」家族,以個人網站,讓會員以帳號加入家族。


後來有會員認為分析內容不準,發現他根本沒有證券分析師證照,匿名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金管會轉送給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金訴,3



【裁判日期】

970219



【裁判案由】

期貨交易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
年度偵字第二八五八四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陸月,緩
刑參年。甲○○應於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捌日前,向國庫支付新
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甲○○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緩
刑三年,被告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前,依刑法第七
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三十萬元,並
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宣告。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
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
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期
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
百零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
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判決如主
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 敏 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五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共75 筆 / 現在第28 筆




 
  (第 8  篇) 梵心  於 2012/10/17 下午 06:11:00  說:

老K在臉書在萬寶在聚財,都是公認最佳反指標。最近報的名牌全都套了,死不認錯。
 
  (第 9  篇) JOHN  於 2012/10/17 下午 09:18:00  說:

死拗活拗第一
 
  (第 10  篇) $多空戰神$  於 2012/10/17 下午 09:42:00  說:

 老k可以去檢舉。

(第 34 篇) sasa  於 2012/10/17 上午 10:20:00 說:

針對:短線飆派軍團長收費招會員
我期盼您能站出來,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申訴
(02)2581-7288 分機:110 或 309專案承辦劉小姐
http://www.sitca.org.tw/Impeachment/IC1002.asp
如果您上網填寫申訴表後,需要郵寄申訴書的詳細事證您不會寫,我們可以約個時間出來由我協助您填寫,不會向您收取任何費用的,請放心,因為我也是受害人,希望您能站出來維護社會正義,讓他還給社會一個公道。
我叫sasa,有問題可以和我連絡,看您用何種方式方便…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精選文章

更多
每個月自動扣款的那些服務,有幾個你真的離不開?
指數大震盪!聯電、日月光強彈,資金避風港營建興富發&電信遠傳強攻,下周盤勢重點。
川普停火費半暴漲、台股跳空收漲1019點!下周升息、三巫日、富時全撞端午變盤?!
生技展行情啟動,這兩個月勝率飆八成,神隆、長佳智能轉機浮現!
人形機器人卡關三大瓶頸!上銀、直得回測季線,機器人電池-新普、中碳成資金避風港!
活動最後一天:把這兩個月的成績單交給你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