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A擴大 200科技產品將零關稅 一起了解ITA是什麼

大喬閒聊

 

以下新聞內容擷取自:yahoo奇摩新聞

 

美國和中國經馬拉松式談判,週二在亞太經合會(APEC)領袖峰會宣布達成協議,將對擴大「資訊科技協定(ITA)」適用範圍進一步協商,撤銷全球兩百項不同類別科技產品的關稅,涵蓋新一代半導體、核磁共振影像醫療儀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貿易規模達一兆美元(約三十.七兆台幣)。

 

無面板、工具機 我續爭取

 

台灣是ITA成員國,經濟部次長卓士昭昨指出,初估台灣有一百多項產品可受惠,包括液晶裝置、電視攝影機、偏光板、聚酯材料及手機零件等,每年可節省八.一六億美元(約二五○.七億台幣)關稅;但台灣之前最極力爭取的面板、IT設備生產工具機等,恐怕落空。經濟部長杜紫軍表示,年底前會去日內瓦協商最後清單,我方將會強烈「表達台灣的希望」。

 

 

ITA擴大適用協議(簡稱ITA2),預計最快十二月在瑞士日內瓦重啟談判,且獲WTO成員國通過,成為WTO十七年來關稅首次重大削減。ITA隸屬WTO架構下協議,參與ITA的成員必須向WTO所有成員提供同樣的關稅待遇。

 

 

ITA一九九七年生效後,隨著資通訊科技不斷進展,歐美等國一直尋求更新協議內容,給予新科技產品零關稅待遇;但中國希望保護和建立其半導體產業,遲遲不願同意,被視為ITA麻煩者,去年展開的擴大適用談判因此陷入僵局。

 

 

這次美國掌握中國主辦APEC峰會,希望能對外展現會議成功的心態,取得雙方對ITA2的共識,將交由參與日內瓦談判的五十四個經濟體通過。

 

 

美國貿易代表傅洛曼表示,部分關稅是否如中國期望的分階段取消,將在日內瓦會議解決;這項美中談判的「突破」儘管不是最終協議,但約一兆美元貿易商品的關稅將被取消,可為美國創造多達六萬個工作機會,為全球國內生產毛額(GDP)增加一千九百億美元。

 

 

200項產品 貿易規模30.7兆

 

ITA擴大適用後,涵蓋兩百個不同類別的產品關稅都將取消,包括醫療器材、電玩遊戲機和電腦軟體在內,以及目前稅率高達二十五%的新一代半導體、八%的核磁共振影像(MRI)醫療儀器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都將享有零關稅。

 

 

 

ITA─資訊科技協定

 

什麼是資訊科技協定

 

《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貿易組織於1996年12月9日至13日達成的協議,於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和申請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自願參加,但參加方在《信資訊科技協定》承擔的義務是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可獲得好處。

 

 

在參加主體上,它類似於諸邊貿易協議,在適用對象上,則與多邊貿易協議相同,可稱為“次多邊貿易協議”。協議包括序言、4個條款及1個附件組成。規定了信息技術產品的範圍、關稅及其它稅費削減、實施期,以及擴大產品範圍的進一步談判等內容。附件是模式及產品範圍,包括附表A:協調製度稅則號清單和附表B產品清單。

 

 

協議的宗旨是:提高社會水平及擴大商品生產和貿易的目標,實現信息技術產品全球貿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勵世界範圍內信息技術產業的不斷技術進步。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了擴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參加方委員會。

 

 

 

資訊科技協定的背景


主要內容有序言、條款與附件。序言闡明瞭協議的宗旨:考慮到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在信息產業發展及全球經濟強勁增長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會水平及擴大商品生產和貿易的目標,實現信息技術產品全球貿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勵世界範圍內信息技術產業的不斷技術進步。

 

 

主要條款規定了信息技術產品的範圍、關稅及其它稅費削減、實施期,以及擴大產品範圍的進一步談判等內容。附件是模式及產品範圍,包括附表A:協調製度稅則號清單和附表B:產品清單。

 

 

 

 

資訊科技協定的基本原則


《資訊科技協定》只是一個關稅削減機制。雖然協議也規定要審議非關稅壁壘,但不需要作出約束承諾。

 

 

成為《資訊科技協定》參加方,必須遵守四條原則:

 

 

第一,承諾必須涵蓋協議所列全部產品,對於產品範圍不存在例外,但對於敏感產品,可以延長降稅實施期,但必須削減至零關稅

 

 

第二,所有產品必須削減至零關稅

 

 

第三,其它稅費必須約束在零,削減非關稅措施

 

 

第四,參加方削減關稅及其它稅費的措施併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所附各自減讓表中,在《信息技術產品協議》承擔的義務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參加方削減信息技術產品進口關稅的措施也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所有成員。

 

 

換言之,尚未參加該協議的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只享受權利(免費搭車者的好處),不承擔義務。這是與諸邊貿易協議不同之處。在參加主體上,它類似於諸邊貿易協議,在適用對象上,則與多邊貿易協議相同,可稱為“次多邊貿易協議”。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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