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券商經營的營業範圍大致上可以分為:
(1)經紀業務:協助投資人買賣國內外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2)承銷業務:協助企業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現金增資評估。
(3)自營業務:認購權證發行、股票買賣、公債、公司債交易。
(4)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及募集。
(5)投資顧問:提供完整詳細的證券市場分析研究和諮詢服務。
依中華民國的證交法規,一家證券商需同時具備有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以及證券承銷商執照,方能成為綜合證券商。在設立資本額方面,經紀商為兩億元台幣,承銷商為四億元,自營商為四億元,所以綜合證券商最低的設立資本額標準是十億元。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