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三)名諭爸分享文] - 財政部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

名諭爸

大家好!我是名諭爸!

明年起課徵證所稅正式上路,特將Q&A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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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

壹、總則篇

一、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目的?

答:

(一)有所得就要課稅,乃所得稅課稅的基本精神,也是稅制改革的根本理念。外界認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違反租稅公平,是所得稅無法發揮縮小貧富差距功能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多年來均未課徵所得稅,本次改革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簡政便民及稅收四個面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的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的精神,且可防杜租稅漏洞,為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二、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答: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答:

(一)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目前還有哪些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答: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均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

五、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答: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貳、課稅方式篇

一、何謂「雙軌制」與「單軌制」? 適用期間有無不同?

答:所謂「雙軌制」與「單軌制」係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的課稅方式。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102至103年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茲以下表說明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
 
 

               課稅方式
項目
102至103年雙軌制 104年起單軌制
二擇一 核實 免稅 核實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 當年度出售數量未達10萬股    
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    
上市、上櫃股票 IPO股票 於各該公司承銷階段取得且數量在1萬股以下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其他    
非IPO股票    
當年度賣出股票金額10億元以上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註:1.二擇一,係指「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2.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何謂IPO股票?

答: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交易所得,係指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的交易所得。

三、「雙軌制」的課稅方式、課稅對象及課稅範圍分別為何?

答: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亦即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

(一)課稅方式:

1. 「設算課稅」: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2. 「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課稅對象:有證券交易所得的個人。

(三)課稅範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但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核實課稅。

四、「單軌制」的課稅方式、課稅對象及課稅範圍分別為何?

答:104年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核實課稅」單軌制。

(一)課稅方式: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課稅對象:有證券交易所得的個人。

(三)課稅範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其餘情形,所得以0計算(即免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五、設算課稅的扣繳方式為何?

答: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設算所得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

六、誰是設算課稅的扣繳義務人?
  
答:

(一)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者:證券承銷商。
    
(二)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證券經紀商。
    
(三)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者:受讓證券人。
  
(四)經法院拍賣者:拍定人。

七、設算課稅適用的稅率及所得計算方式分別為何?

答:

(一)稅率為20%。

(二)所得計算方式:

以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
由扣繳義務人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

股價指數 推計純益率
(a)
依出售金額扣繳
(a)×20%
8,499.99點以下 0% 0‰
8,500~9,499.99點 0.1% 0.2‰
9,500~10,499.99點 0.2% 0.4‰
10,500點以上 0.3% 0.6‰

(三)舉例說明

1.張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102年1月4日出售興櫃股票50張,出售金額5,000,000元,假設102年1月3日集中交易市場臺股收盤指數為8,300點,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1) 張先生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萬股,無須核實課稅。

(2) 張先生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臺股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
          
           因此證券交易所得額設算為0,免予扣繳所得稅。

2.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102年6月4日出售A公司IPO股票20張(該股票於101年6月1日初次上櫃),出售金額2,000,000元,假設102年6月3日集中交易市場臺股收盤指數為9,200點,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1)李先生出售的IPO股票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無須核實課稅。
          
(2)李先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額為2,000,000元×0.1%=2,000元,

          應就源扣繳所得稅2,000元×20%=400元,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3.王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 101年5月1日於B公司未上市未上櫃階段取得其股票20張,102年6月15日於B公司興櫃階段再取得其股票10張,嗣B公司於102年6月30初次上市,若王小姐於102年7月31日將其所有的B公司股票30張全部售出,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王小姐雖然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B公司係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的公司,且她102年7月31日出售的30張B公司股票,均屬B公司初次上市前取得的IPO股票,因此仍應強制核實課稅。

八、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係指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答: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九、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免強制核實課稅,但若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上,是否僅就超過1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其餘未超過1萬股的股票仍可設算課稅?

答:個人如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承銷取得A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A公司IPO股票時,可免強制核實課稅;又其承銷取得B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上,以後出售B公司IPO股票時,全部都須強制核實課稅。

十、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有關該10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

答: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十一、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當年度出售股票中有部分應強制核實課稅 (例如出售興櫃股票數量達10萬股以上者,其餘的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即應全部適用核實課稅?

答:強制核實課稅範圍係按課稅標的及課稅對象區分,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中有部分屬應強制核實課稅者,僅須就該部分股票核實課稅,其餘上市、上櫃股票仍可繼續適用設算課稅。但自104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者,所有股票都須核實課稅。

十二、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在同一證券商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於年度中已達10萬股以上,嗣後出售興櫃股票,扣繳義務人應否繼續扣繳?

答:個人只要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不論交易數量多寡,扣繳義務人須就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依規定辦理扣繳。

十三、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出售股票中有部分應核實課稅,該部分股票的已扣繳稅款可以扣抵嗎?

答: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出售股票中有部分應核實課稅(例如IPO股票),該核實課稅部分的股票已扣繳稅款得自其當年度申報該部分股票核實計算所得額的應納稅額中減除。

十四、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需申報已設算的證券交易所得嗎?

答: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毋需申報已設算的證券交易所得。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未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答:應核實計算所得,並於次年結算申報期間或離境前,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十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停留合計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停留合計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證券交易所得,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亦得選定設算或核實課稅。

十七、個人選定適用核實課稅,其出售股票的成本認定方式為何?適用長期持有優惠期間及出售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屬IPO股票應如何認定?

答:

(一)個人出售股票的成本計算,採用加權平均法。

(二)判定是否符合適用長期持有優惠期間要件及出售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屬IPO股票,採用先進先出法。

(三)舉例說明:

陳小姐101年5月1日於A公司未上市未上櫃階段取得其股票20張,102年6月15日於A公司興櫃階段再取得其股票10張,嗣A公司於102年6月30初次上市,陳小姐又於102年7月10日取得A公司股票10張。若陳小姐於102年7月31日將其中25張A公司股票出售,那幾張股票屬於IPO股票?那幾張股票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規定?

答:依先進先出法,陳小姐出售的25張股票都是IPO股票,其中101年5月1日取得的20張股票,從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102年7月31)止已超過1年,可依規定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優惠;至102年6月15日取得的5張股票,從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102年7月31日)未滿1年,無法享有所得半數課稅優惠。

十八、核實課稅適用的稅率及所得計算方式分別為何?

答:

(一)稅率為15%。

(二)所得計算方式:

1.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三)舉例說明:

1.趙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

(1)趙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         
           =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2.
錢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104年2月3日取得興櫃股票20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6月3日出售該股票10張,每股售價20元,出售金額20萬元,假設錢先生當年度僅出售該次股票(無其他股票交易),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錢先生104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萬股且出售金額未達10億元,證券交易所得額為0,無應納稅額。

十九、個人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是否僅須就強制核實課稅部分申報納稅,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均無須就源扣繳,亦無須申報繳稅?

答:個人選定適用核實課稅,其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扣繳義務人都不會先扣繳稅款。另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當年度出售的所有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都須核實課稅,即個人須於次年度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核實計算所有證券交易所得,並與其他應稅所得分開按15%稅率計稅、合併報繳。

、選定課稅方式篇

一、     適用年度及對象

適用年度 適用對象
102至103年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選定程序
申請人 受理對象 方式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開立證券戶者 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
信託之受益人
已開立證券戶者
信託之受託人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告知受託人其證券戶選定核實課稅
信託之受益人
未開立證券戶者
信託之受託人 以書面向受託人申請選定核實課稅
信託之受託人 信託開立之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


三、第一次申請選定課稅方式期限

(一)申請人為信託之受益人且未開立證券戶,向受託人申請選定

信託成立期間 申請期限
101年11月15日以前 101年11月15日以前
101年11月16日以後 信託成立時
(二)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向證券商申請選定
開立證券戶時間 申請期限 適用年度
101年11月15日以前 101年11月16日
至12月15日
自102年起至103年止
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2月31日 開戶時申請 自102年起至103年止
102年1月1日以後 開戶時申請 自申請當年度起至103年止


四、申請或變更選定103年課稅方式的程序

申請人 申請期限 受理單位 申請方式
信託之受益人
未開立證券戶者
102年11月30日
以前
信託之受託人 以書面向受託人申請
選定或變更
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
102年12月1日
至12月31日
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證券商申請選定
或變更
信託之受託人 信託開立之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五、個人未申請選定,適用何種課稅方式?

答:102至103年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於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六、個人未依規定選定核實課稅,是否會被扣繳稅款?

答:102至103年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依規定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能提出文件或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外,扣繳義務人將先按出售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並按20%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扣繳稅款得自核實課稅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七、未申請或變更選定103年的課稅方式,103年應採何種課稅方式?

答:個人或信託的受託人未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或變更選定次年度的課稅方式者,視為沿用原課稅方式。

八、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在同一年度是否可分別向不同證券商申請選定不同的課稅方式?

答:不可以,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的課稅方式應一致。
 
九、個人在同一年度如向不同證券商申請選定不同的課稅方式,是否可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

答:不可以,個人在同一年度在不同證券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

十、已選定課稅方式,於年度中是否可隨時申請變更?

答:不可以變更。

十一、信託的受益人向受託人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後,受託人應如何辦理?

答:

(一)受託人應按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

(二)受託人應於辦理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所得申報時,將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併同通報該管稽徵機關。

十二、信託的受益人如未向受託人申請選定,適用何種課稅方式?

答:信託的受益人如未向受託人申請選定,視為選定設算課稅方式。
   
十三、受託人因受益人有2人以上且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時,應如何處理?

答:扣繳義務人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再由受託人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同法第89條之1規定計算已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設算課稅者)或免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核實課稅者)予受益人,俾利受益人依其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
  
十四、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是否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答:

(一)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人如為個人,且其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第1款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受託人應按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

(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人因受益人有2人以上且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者,該信託財產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額,將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

十五、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受託人是否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答:

(一)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其證券交易所得尚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受託人尚無須向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二)證券商倘無法判定該信託受益人的組成情形,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

(三)受託人為避免是類情形所衍生的後續更正或退稅問題,得事先檢附其受益人全為法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告知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俾作為證券商免予履行扣繳義務的依據。

十六、證券商應何時將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個人證券名冊電子檔通報予稽徵機關?

答: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十七、證券商應何時將個人證券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通報予稽徵機關?

答:自103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例如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的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附錄: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二、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以上.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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