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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時刻(熊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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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2010年11月10日蘋果日報

對於法治社會而言,決定是非的最後長城,不是宗教或道德,而是《憲法》。

在某些特殊時刻,社會面對憲政秩序的考驗;學者常用的名詞是「憲政時刻」。

近代史上兩個著名的「憲政時刻」,一是1933年,德國總理希特勒,在國會通過特別法,暫時中止《憲法》保障的諸多權利;一是1972年,美國總統尼克森,涉及水門案件,面對國會彈劾。結果,在這兩個關鍵時刻,德國憲法法院沉默以對,成為希特勒逐漸實現野心的幫凶;相對的,尼克森選擇辭職下台(而不是發布緊急命令或引發戰爭),憲政秩序面對考驗而屹立不搖,經霜愈傲!

陳水扁「二次金改」的案件,其實還不涉及憲政時刻。無論判決如何,社會照常運作,旭日一樣東升。然而,這個官司的性質,確實和憲政秩序有關。面對這個難得的機會,如果能妥善因應,不但鞏固憲政秩序,還能發揮里程碑的作用,有益於社會的長治久安!

「二次金改」的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已作成判決;對於判決理由,至少有兩點值得闡明;一是實質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在實質的法律見解上,判決書認定:「二次金改」不是總統職權,陳水扁收取鉅額金錢,並不構成「違背職務」。這種法律邏輯,很有趣。著名法學家蒲士納(Richard Posner),曾提出一種思考技巧。對於契約╱條文上有空缺的地方,不妨運用「假設性思維」──如果當初曾考慮到這種情境, 契約╱條文會如何訂定。如果當初曾經考慮,總統可能會利用職位收取鉅額的不樂之捐,法律難道會視若無睹嗎?

合議制難提升品質

「違背職務」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條文,是法律層次;在憲法的層次上,事實上有明確的界定。《憲法》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試問:陳水扁有沒有「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無負國民所託?」因此,判決書的論述,無視於《憲法》的條文和基本精神,可以說是只見輿薪、見樹而不見林。不但無法服人,而且錯失了為自己和憲制留下鴻爪、樹立典範的機會。

然而,周占春的個人之失,也有諸多正面的涵義。無罪的判決,間接闡明司法的獨立性;司法超越黨派朝野,未必和行政部門同步。社會已經有相當的韌性,面對違反主流民意的判決,相對穩定而沒有動亂。而且,周占春見解獨特,雖千萬人吾往矣的作為;雖然詭異,卻也都在體制之內。上級法院的取捨,才能真正地考驗司法體系的能耐!

然而,周占春的見解,也透露出程序上的一種缺失。在合議制下,判決書是由三位法官署名。周占春的意見,極端的卓爾不群;很難想像,另外兩位法官也是異數, 也恰恰好有同樣的法學見解。

與其說另外兩位法官是贊同周占春,不如說在現行制度下,他們不願意破壞業內行規──判決以審判長的意見為準,陪審法官附和是形式。彼此尊重,互蒙其利;而且,減輕本身工作負荷,利人利己。因此,地方法院合議制的作法,看似慎重嚴謹,其實耗費法官們的時間心力,卻未必能提升審判品質。促進司法資源運用的效率,這件官司是一個難得的契機!

無論「二次金改」官司的最後判決如何,陳水扁和周占春都將在憲政史上留名;和希特勒及尼克森一樣,都將是反面教材(雖然程度不同)。可是,如果處置得宜,確實可以降低「反面」的成分,盡量發揮「教材」的積極意義!


作者為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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