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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型虛擬通貨 金管會納管

康和期貨齊雅君

證券型虛擬通貨 金管會納管

證券型虛擬通貨 金管會納管

「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金管會正式納管。以區塊鏈技術發展出的「虛擬通貨」不只在2019年的G20會議上,首次納入正式議程,金管會證期局近日也宣布將「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列為證交法裡的「有價證券」納管,並明確定義其性質。

證期局解釋,虛擬通貨有三種,包括支付型(像比特幣)、功能型(可兌換服務、商品的虛擬代幣),還有證券型。此次被納入證交法第六條所指的是第三種「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證期局進一步定義,所謂「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是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區塊鏈)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同時要具備四大投資特性,一是必須有出資人出資,二是出資是為了一個事業或計畫,三是出資人是為了賺錢,有獲取利潤的期待,四為這個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

 
 

為推動證券型代幣(STO)在台灣發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今年6月27日時親自發布相關規範。金管會以募資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為分野,3,000萬以下的募資案豁免證交法第22條第1項申報義務,但要符合發行、交易面等10項規範,且在單一交易平台上募資及交易,這也是台灣獨步全球的創新規範;3,000萬以上則依照監理沙盒實驗,視實驗結果按證交法辦理。

由於開放STO可讓台灣成為全球虛擬貨幣及加密類資產交易的亞洲區域中心,有助吸引國際投資人來台投資、活絡我國資本市場,因此STO的發展各界高度關注。

金管會所公布的STO監管法規,引發產業界一些批評。像是STO豁免案件其發行人的募資金額不能超過一億元,第一年只能做一檔STO,外界擔心會成為STO蚊子館,阻斷發行方與經營方生路,一路關注STO發展的立委許毓仁也將在7月11日召開「上路前STO規範總體檢」公聽會,廣邀各界意見。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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