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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員 可賣第2家公司保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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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員 可賣第2家公司保單了

保險員 可賣第2家公司保單了

金管會保險局將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放寬兩大事項,保險業務員工作將比現在更...

金管會保險局將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放寬兩大事項,保險業務員工作將比現在更有彈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壽險職業工會爭取下,保險業務員工作將比現在更有彈性。金管會保險局將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放寬兩大事項,首先是未來保險業務員不用再經過所屬公司同意,即可自行決定到第二家公司登錄;其次為未來保險業務員的公開言論或行為,若影響公司商譽,保險公司恐無法再依業務員管理規則,撤銷其登錄資格。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業務員可以到第二家公司登錄,銷售第二家公司保單,但須先經所屬公司同意。在某大壽險職業工會近來動員立委爭取下,保險局同意刪掉「經所屬公司同意」文字,但限制最多只能在「一產險、一壽險」公司登錄,且不能違反競業禁止。

也就是說,修正後甲壽險公司業務員可不經公司同意到乙產險公司登錄,行銷乙產險公司商品,但不能再到丙產險公司登錄,因為最多就是「一產一壽」。此外,甲壽險公司業務員,也不能到丁壽險公司登錄賣保單,因為此舉將違反競業禁止。

保險局官員說,即便保險業務員適用僱傭契約,但下班後的兼差行為公司也管不到,為保障保險業務員工作權,決定有條件予以放寬。針對保險業者擔心,自己的業務員可不經同意銷售別家公司保單,若出現銷售爭議該由哪家公司負責?保險局表示,銷售哪一家公司商品,就由該公司負責。

另外,有保險公司會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十八款規定「有損保險形象」,懲處發表公開言論損及公司商譽的業務員,例如撤銷其登錄資格。但立委主張相關規定太抽象,保險局也同意刪除。

官員表示,該管理規則畢竟是管理業務員不當招攬或影響保戶權益的行為,保險公司不能擴及到業務員其他有損公司商譽行為。但第十九條將新增態樣,例如若業務員為協助保戶理賠指導醫生開診斷書,就屬不當行為,公司得依規定加以懲處。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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