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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什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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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狗仔化

 

2010年11月26日蘋果日報

無聊的警察前晚逮捕性交易的兩造,發現性工作者是61歲女子,而召妓男僅25歲。警察竟告知該男所召對象是61歲,據警方形容該男得知後,「顯得很鬱卒」。警察有必要通知召妓男女方的歲數嗎?女方幾歲難道不是她的隱私?警方要做筆錄,必須問對方的個人資料,無可厚非,但為什麼要洩露給別人?看該男子的反應嗎?心理變態嗎?警察莫非已淪為八卦警?或狗仔警?

民眾隱私不應宣揚

警察的工作性質很容易接觸到許多男盜女娼的事。但警方絕不可以嘖嘖稱奇,把民眾的隱私四處宣揚,用來討好他人。這違反工作倫理和職業道德,與醫生公布病人隱私一樣不可原諒。即使是已定讞的犯人,其隱私都不能拿來配酒配飯,隨便八卦。因為牴觸隱私權是違法的,警察負責執法,怎能自己知法犯法?雖然性交易即將除罪,但目前還是違法。

而性交易的兩造即便犯法也有人權,不可洩露個資。警方常常認為可以對犯法有罪之人為所欲為,像是說出嫌犯的隱私,踐踏嫌犯人權等。

農業時代,常見抓到小偷綁在樹上,全村大小誰都可以上去拳打腳踢,反正他犯了法,不打白不打,也算一種撿便宜。魯迅筆下的阿Q就常常跑第一個去打罵被抓的小偷,展現自己的英勇,並彌補自己受人輕視的自卑感。

現代國家的現代法律禁止這種侵害罪犯人權的行為。所以洩露嫌犯隱私的警察可能已觸法,應鼓勵那位性工作者控告警察,爭取國賠。

 

調查召妓譁眾取寵

前陣子陳致中召妓案鬧大,檢察官介入調查後公布細節,把自己狗仔化,被譏為狗仔檢察官。後來檢察官以不起訴結案。檢察官需要保密時就祭出「調查不公開」原則;需要社會支持時就洩露調查的細節,嚴重損害被告的人權。

特偵組調查扁家貪污案時,就不斷放話洩露偵查細節,以獲得社會的肯定。就算陳致中真的召妓,也並不犯法,調查什麼?跟阿Q一樣湊熱鬧譁眾取寵罷了。

檢警是被賦予國家公權力的執法人,要尊重自己這個身分,不可濫用、濫權。把自己變狗仔不但玷污國家公器,對不起人民的託付,而且也自取其辱,不值得尊敬。當執法人不被人尊重時,司法系統即崩解死亡。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司法官員請自重!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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