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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必須與立法一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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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司法改革配套立法改革

 

2010年11月12日蘋果日報

陳水扁和吳淑珍牽涉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昨天判兩人各11年徒刑定讞;而陳敏薰的買官案則判扁珍各8年。這項判決應該「符合社會期望」了;相信藍營被二次金改案無罪激起的悲憤,可以彌平了。扁家身上背有4大案,要全身而退絕非易事。二次金改案就算三審都無罪,也躲不過其他的案子:國務機要費案和南港展覽館案。奇怪的是,龍潭購地也非總統職責,沒有對價關係,為什麼金改案無罪,龍潭案有罪?兩種天差地別的判決說明了我們法官見解的差異;而同樣性質的案件有很大不同的判決,難道不是司法改革的對象之一。

多重標準難服眾

不只此案,前不久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收受電玩業者賄款2千萬,被判無罪,理由也是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另外,扁幕僚馬永成和林德訓並無拿錢,卻分別被判20年與16年;阿扁二次金改案拿了6億多卻無罪。這樣天馬行空的判決,已不只雙重標準,而是多重標準,民眾怎麼對司法有信心?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法官固然各憑心證,但立委馬虎立法,使法官難以遵從統一的標準,才會出現這麼荒唐的現象。
 

立委擔心反貪法訂得太嚴將會妨礙他們搞錢,甚至被判刑,因此涉及反貪的法條都開了若干後門,故意放水、留漏洞,以備不時之需。像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新加坡、香港、英國等都是廉政署官員可以隨時調閱官員及家人的財產,發現異常即要求該官員解釋來源;解釋不清即可依貪污罪起訴。台灣立委最怕這一條,故意懶驢打滾多年,就是抗拒。直到扁貪污案之後,全民憤怒立委的無恥,立委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通過,但閹割成公職人員只在被以貪污罪起訴時,才可調查財產。於是此法就喪失了貪污嚇阻力。
 

由於立委開後門,留漏洞,才使多種反貪相關法律鬆嚴分歧,法出多門;不同的法官可以找到不同的法條服務自己的心證,形成金改案無罪,龍潭案重判的荒唐現象;即使案情細節不同,但也差得太離譜了。
所以光是司法改革是不夠的,還要連立法都改革。立法品質低劣一直是台灣民主的重大弊病。點名公布立委的立法品質和議事勤惰,在下次選舉中作為淘汰的根據,並且全面清查並修改有問題的法條,都應算在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裡。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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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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