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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 法官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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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蘋果日報

從扁家二次金改案初審判無罪,龍潭案遭判決11年重刑定讞,到蘇建和案纏訟20多年才無罪落幕,看出台灣法官權力之大,在民主國家中少見;因此法官的產生制度和司法的民主化,已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

司法獨立    法官獨裁

司法轉型因此出現困難的瓶頸。年紀大受過黨國體制洗腦的資深法官,表面上擺出司法獨立的架子,卻因意識形態、人際網絡、官僚文化上,都與舊執政黨同一種「體味」、同一個鼻子呼吸、同一種心態,因此在辦案態度上不免有利原執政黨。越老的法官越如此。此外,台灣司法的制度使得法官權力極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寬廣,容易產生法官獨裁的現象。於是司法越獨立,法官的專斷獨裁就越沒有制衡力,對受害人傷害也越大,形成一種與民主相互矛盾的悖論。
 

在《憲法》組成的兩種部分:政府組織和人民權益的規定中,政府組成只是手段,目的在保障第二部分──人民的權利,所以人民權利才是《憲法》的目的;而民主機制裡的司法獨立就是落實人民權利不被侵害的強大工具。正由於這個原因,法官的民主化實質上比司法獨立還重要。享有終身職保障的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屏障下,若無民主監督,很容易遭到收買腐化,或獨斷獨判,把司法獨立扭曲成司法獨裁。
 

毫無疑問,台灣的司法獨立過去20年來突飛猛進,是司法改革的最大成就。其關鍵在於政黨完全無法控制司法的人事權;但是司法民主的可問責性則無人提起。法官的審判品質,升遷與調動幾乎不受民主監督;司法獨立與偵查不公開,遂成為司法人員逃避民主監督的藉口。
 

司法民主化可通過法官須有民意正當性和民眾參與審判來獲得,可局部解除法官壟斷法律解釋權以及審判權。民眾參與,無論稱為陪審、觀審或參審,既可最大化審判的正當性,節制法官的獨斷,也可教育民眾司法的意義與運作,消除家父長制的司法獨裁。司法改革不只是訂定《法官法》,創造法官退場機制,而要更進一步民主化司法體系。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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