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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式法官、美式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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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退下當律師罷(黃維幸)         2010年11月08日蘋果日報

陳水扁等二次金改收取現金一審判決無罪,各界譁然,多加撻伐。

數十年來,法界以虛無縹緲的抽象原則堆砌,及以咬文嚼字的文義解釋為能事,到此是「大放異彩」,自食惡果。

批判本判決法律解釋的荒謬是輕而易舉,什麼總統職務以《憲法》列舉為限叫做「罪刑法定主義」,望文生義,語無倫次。但是,我不想著眼個別的法律論證,只想超越本案,從本案對司法權似是而非的曲解思考。

法官判決講求妥適 參審法官早就預料到無罪判決會受批評,所以特別指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人權保護機制,判斷犯罪必須立足於「評價的科學性」(?) 及「預期可能性」(?),貫徹「法律安定性」。由於了解及解釋法律一定超乎 「未經嚴格驗證」(?) 的常識,非你我凡夫俗子所能理解,所以,不能隨 (要求消滅貪腐的)「民意」起舞。看似大義凜然,雖千萬人吾往矣!

事實上,表現出極為淺薄的法學素養及對司法權一種脫離脈絡的誤解,不過這些還屬個人層面。

從司法制度上看,法學界長久以來有一派學者為了司法審查權問題,指出法官任命及終身制度欠缺民主正當性。本判決雖然不在審查法律違憲,可是司法權之「對抗多數」問題的本質還是一樣,何況本案還是順從阿扁無罪的「民意」,對抗消弭貪腐的期待。所以,行使司法權永遠必須衡量司法制度正當性的一面,謙沖為懷,忌諱刻意當「司法英雄」。

司法權的行使又不像法學論著。就像英國政治哲學家穆勒所言:以1人對抗99人,也許那一家之言是對的,因此,學者的議論可以獨立大膽,因為學者只能試圖說服讀者,沒有即刻的效力。法官的判決則不然,判決是行使公權力,效果立現,因此講究的是判斷所需的睿智,處理結果的妥適。

我們的法官制度基本上是模仿歷史上的法國制度,法官的選拔、培養、升遷與一般公務員生涯無異,一旦進入這個系統,又受到終身保護,適合充當法官與否,已很少再提出檢驗。但是,法國的司法傳統使法官低調又傳統,不太會逾越本分做出什麼石破天驚的大事或蠢事。

法式法官美式作風

英美的法官除美國一些州有民選制度之外,通常由資深律師或學者中挑選。這些人長期在社會上活動:個性、人格及學識久經考驗,任命之後比較不會做出狀況外的表現。所以,即使一般而言,美國的法官較法國法官積極,不僅議論較多,以司法權介入也更形廣擴,但兩國各自以獨特的法律文化運作。

不幸,由於國人對美式文化的熟悉,在本案形成了以「法式」法官行使「美式」法官社會功能的奇特結合,後果有時不堪設想。我們的法曹挑選制度,大都以考試的能力為憑,來者不拒。仔細研究多年來的法官懲戒實例,又發現不適任的法官比比皆是,與處罰之不成比例,形成強烈的對比。例如,喝花酒或幾乎從事內線交易的法官常常以記過,最多以休職一段時間了事。這些人在例如美國的制度下,根本沒有成為法官的可能。我們的制度因此造就了一些法學素養不佳,缺乏司法沉穩的性格,反而不分青紅皂白,一意積極擴大行使影響深遠的司法權的法官,除非他們違法,又缺乏有效的制裁,這是本案呈現的制度問題。

若我們厭惡天天上演「一夫當關」 的鬧劇,也許該要求這些混進司法體系的官僚轉行當律師,別把公權力當兒戲,要憑真本事吃飯。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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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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