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賴浩敏與慈禧
2012年 01月12日
台灣司法界經常遭人詬病,司法改革的步伐很慢,民調對法界的信任度與尊敬度都很低,其中法官的獨斷與龐大的權力是眾矢之的。近來社會對司法改革聲聲催促,於是討論多年的人民觀審制又再度被提出。
仿效慈禧太后假立憲
司法院昨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規劃民眾凡年滿23歲,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且無前科者,都有機會被選擇擔任法庭觀審員,前往各地法院參與審判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並提供刑度意見供法官量刑參考。司法院表示,最快2013年在士林、嘉義兩地院試辦3年,期滿再檢討是否推行全國或終止。
這項草案令人失望。原以為先試辦觀審制,最後達到有如美國陪審制及日本裁判員制那樣、觀審員具有裁判權的終極目標,可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甚至對法官的量刑具有約束力,以制衡法官巨大的權力。然而,賴院長的觀審制顯然只到觀審員對法官只有建議權的地步為止。真是為德不卒,落個半吊子改革之譏。
陪審制分掉法官很多的權力,因此多年來司法院抵死拒絕引進。但近年來恐龍法官的烏龍判決太多,已經到天怒人怨的地步,司法院不再改革就混不下去了,於是仿效清末慈禧太后的假立憲,裝模作樣派五大臣出國考察憲政,以為可以騙取民心,其結果反而是激發革命,對改革維新不再信任。賴浩敏的草案說明他與慈禧相差無幾,昏瞶如一。
無約束力難制衡法官
台灣的賴氏觀審制與美國的陪審制及日本的裁判員制最大的差異是,美日陪審員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法官須根據陪審員的決定量刑,日本制度陪審員甚至可以量刑。台灣觀審員無權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無權決定刑度與刑期,只能提出看法供法官參考。
由於觀審員表決無約束力,因此觀審制所花的經費和資源就成為浪費,觀審員也就是假裝改革的五大臣,或是改革戲裡的道具。
觀審制固然是好的開始,等運作成熟後,必須再修法賦予觀審員決定有罪、無罪以及量刑的權力。這個新制度除了保障被告的權利,制衡法官的專斷,還有一項紅利,就是全民的司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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