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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拆除改建 免課奢侈稅

元富期貨~小靜

民眾出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地,依法必須課徵奢侈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是屬於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銷售,並符合相關條件,不必課徵奢侈稅。
 
臺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舉例說明,甲地主在97年間將他在70年購買的自用住宅拆除,與A建商協議採合建分屋方式參與合建,由甲地主提供土地,A建商出資蓋房子。新屋於100年7月完工,同年8月地主依雙方協議比例將部份土地所有權過戶給建商,建商則將地主應分得的房屋過戶給地主,這名地主在100年12月將分到的1戶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出售,雖然房屋部份持有期間為100年8月到12月,不到2年,但仍可免徵奢侈稅。『雖然未超過2年,但仍可不必課特銷稅。直系親屬要在那裡入籍,土地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非屬特銷稅(奢侈稅)課稅範圍。但要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為限。同時須為遷入戶籍日到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照核發日為止的期間必須屆滿1年的房地。
 
資料來源:http://house.cnyes.com/News/tw_housenews/Content/20121125120355792562710.htm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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