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為避免大量借券賣出影響市場秩序,金管會調整借券賣出總量控管規定,借券賣出盤中委託量不可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30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之20%,即日起實施,其餘總量控管規定仍維持不變。
證交所指出,依現行規範,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3 %,惟因上市(櫃)股份之數量大,該限制數量幾無法觸及,在市場動盪之際,並無法實際達成借券賣出總量控管之效果。
為避免借券賣出比率過高,而有影響股價之疑慮,金管會調整以最近30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量為基礎,限制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平均成交量之20%,俾將借券賣出數量限制在一適當範圍之內。
證交所表示,關於前30個營業日之日均量,是擷取個股實際交易日之成交量逐日往前累加達30個營業日後計算,停止交易期間不納入計算;上櫃轉上市之個股,上市後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將往前累加其上櫃期間之成交量至達30個營業日止;初次上市(櫃)之有價證券,其累加成交量尚未達30個營業日者,依實際累加日數計算日平均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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