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問自己為什麼做選擇權?筆者從事股票投資有10年以上的經驗,最近二.三年改做台期選擇權,才發現選擇權的奧妙,可是坊間對選擇權的介紹,多以國外為例,且介紹一些艱深的公式和理論,這對一般投資人想踏入選擇權市場是沒有任何的幫助;本書針對台股指數選擇權來介紹給一般投資大眾,並舉一些實例,本書以94年8月期指選擇權合約為例,將94年8月台股指數、台指期貨、選擇權收盤報價(如附件一),讓投資者能對照參考,容易簡單上手,輕鬆做選擇權;為什麼要用收盤價呢?因為台股指數在每日中午1:30分成交過後,只剩下盤後交易,但台股指數不在有漲跌,相對的對台股指數影響台股期指或選擇權告一段落,而台股期指或許還有些波動,那是預期明天行情的小幅度波動,但是對選擇權來說,波動幅度會更小,當天的時間價值也扣完了,成交量也不算少,這是做選擇權最好的時間。
台股選擇權基礎篇:
1何謂台股選擇權:
台股選擇權是以台灣加權股價指數為標的物,交易者得以約定價格(履約價)買進或賣出台灣股價指數之契約,所謂約定價格是指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每100點整數為履約價,如履約價6200.6300.6400.6500…的買權(call)6400.6300.6200.6100….的賣權(put),而該履約價的報價為約定價格,約定價格會隨者台灣加權股價指數的漲跌及時間到期的遠近而波動,買入選擇權者支付權利金,有權利要求賣出者執行履約義務或自己放棄履約,賣出選擇權者收取權利金後有義務執行合約
,以結算價與約定價格(履約價)間之價差要求履約結算或放棄履約,履約與否視有無內含價值。選擇權可分為買權(call)與賣權(put)兩種。
2何謂買權:
買進選擇權付出權利金,看多買進買權(buy call),看空買進賣權(buy put),風險最大就是付出權利金部分,利潤無限,當行情有大波段上漲或下跌時,適合做買權,獲利也很可觀。乍看之下好像還不錯,可是實際操作後就是不容易賺錢,也感覺不出那裡有問題,建議投資人將資金分批進場,配合策略運用,選擇權的策略運用為本書的重點,後面會深入討論。
3何謂賣權:
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有看空賣出買權(sell call),看多賣出賣權(sell put)二種,利潤最大為收取權利金全部,風險無限,適合在盤整或看反方向的時候做賣出。最近幾年做選擇權的人越來越多,成交量也跟者放大,時間價值被壓縮的很厲害,不像剛開放選擇權新商品的時候,時間價值很高,所以不太建議做選擇權的賣方,原因是利潤少風險高,常常賺了幾個月不夠一個月賠,遇到大漲大跌時,也會有保證金追繳的問題。
4選擇權的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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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call)為看漲的合約 相對小台指做多的合約 |
賣權(put)為看跌的合約 相對小台指做空的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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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買權(buy call),買進做多的期指履約價合約,後勢看多。 |
買進賣權(buy put),買進做空的期指履約價合約,後勢看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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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買權(sell call),賣出做多的期指履約價合約,後勢看空或盤整。 |
賣出賣權(sell put),賣出做空的期指履約價合約,後勢看多或盤整。 |
5選擇權合約規格: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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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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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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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 |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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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 |
TX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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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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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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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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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間距 |
1. 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2.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80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3. 履約價格8000點以上,未達12000點: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400點 4. 履約價格12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400點,季月契約為80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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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1.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日現貨指數收盤價為基 準,向下取最接近之一百點倍數推出一個序列,另以 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 三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 契約;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三個不同履 約價格之契約。 2.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五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五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三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三個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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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1. 權利金報價10點以下:0.1點(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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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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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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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1.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2.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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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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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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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結算價 |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指數各成分股當日開盤價計算之指數訂之。前項開盤價係採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惟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則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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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所有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依到期結算價自動行使,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到期結算價之差額 |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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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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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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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 |
電子選擇權(電子買權、電子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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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 |
T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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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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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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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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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間距 |
1.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近月契約為2.5點,季月契約為5點 2.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4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10點 3. 履約價格400點以上,未達600點: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4. 履約價格6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20點,季月契約為4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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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1.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1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3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2.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5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5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5個為止。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3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3個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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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1.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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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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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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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1.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2.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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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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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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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結算價 |
1.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 2.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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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所有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依到期結算價自動行使,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到期結算價之差額 |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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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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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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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 |
金融選擇權(金融買權、金融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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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 |
T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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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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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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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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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間距 |
1. 履約價格未達600點: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2. 履約價格600點以上,未達1600點:近月契約為20點,季月契約為40點 3. 履約價格1600點以上,未達2400點:近月契約為40點,季月契約為80點 4. 履約價格24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80點,季月契約為16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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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1.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1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3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2.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5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5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5個為止。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3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3個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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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1. 報價未滿2點:0.02點(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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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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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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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1.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2.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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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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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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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結算價 |
1.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 2.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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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所有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依到期結算價自動行使,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到期結算價之差額 |
6何謂內含價值、時間價值、價內、價平、價外:
內含價值:
當一張選擇權在價內時,其履約價格與現貨價格之差即稱為選擇權之內含價值。
時間價值:
當選擇權是價外時,該選擇權並無內含價值,都是時間價
值。選擇權的時間價值反映出市場預期台股指數能否達到
履約價格之機率高低。
價內選擇權:
選擇權與台指期之比較,有內含價值的履約價為價內選擇權。
價平選擇權:
選擇權與台指期相同的履約價,稱之為價平選擇權。選擇
權市場只有在快要結算時才能看到價平,平常時都有一定
時間價值,只是多少的問題。
價外選擇權:
選擇權與台指期之比較,無內含價值但有時間價值謂價外
選擇權。
例如:履約價為6400之8月台指買權,期權利金為50點,若此時台股指數為6420點,則內含價值就是20點,而時間價值就是30點(5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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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期貨指數在6402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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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內選擇權 |
6300.6200以下的call都是屬價內的call |
6500.6600以上的put都是屬價內的p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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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平選擇權 |
6400 call屬價平的call |
6400 put屬價平的p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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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選擇權 |
6500.6600以上的call都是屬價外的call |
6300.6200以下的put都是屬價內的put |
7選擇權的波動:
選擇權的標的是台股指數,但選擇權的波動是跟者台股期貨指數走,有領先現貨及價格發現的功能,當台股期貨指數跟選擇權報價波動不一致時,就產生無風險套利的空間
,套利者、程式交易者自然會進場做套利,將台股期貨指數與選擇權之間的價差縮小到無套利空間為止,選擇權跟期貨的價差會被修正到合理的誤差值,這樣可以避免大的法人只拉抬期指,利用每日結算來坑殺散戶。
8權利金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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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 |
通常為買方所支付,買方買進履約價所成交之價位,就是付出的權利金部份,買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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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通常為賣方所支付,期交所為確保賣方有相當的履約程度,依照風險的高低訂定保證金,保證金是以逐日計算,會因為行情的波動而有追加的可能,行情波動大時會有追繳風險。(保證金收取標準後面有介紹) |
9選擇權保證金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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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 |
組合 |
所需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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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式 |
+call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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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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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
權利金市值+max(A值-價外值,B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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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 |
權利金市值+max(A值-價外值,B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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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價差 |
+call(L) -call(H)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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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H) -put(L)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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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H) -call(L) |
執行價差×契約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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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L) -put(H) |
執行價差×契約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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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價差 |
+call(F) -call(S) |
max(同標的指數期貨結算保證金×10%,執行價差×契約乘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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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F) -put(S) |
max(同標的指數期貨結算保證金×10%,執行價差×契約乘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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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S) -call(F) |
計算賣方所需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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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S) -put(F) |
計算賣方所需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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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組合 |
-call(P) +put(P) |
計算賣方所需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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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組合 |
+call(P) -put(P) |
計算賣方所需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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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式部位 |
+call(P) +put(P)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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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P) -put(P) |
max(call保證金,put保證金)+call及put二者保證金較少方之權利金市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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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式部位 |
+call(H) +put(L)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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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H) -put(L) |
max(call保證金,put保證金)+call及put二者保證金較少方之權利金市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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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買進、(-)賣出、(P)履約價相同、(L)低履約價、(H)高履約價 (S)進月份、(F)遠月份、(A值)為風險保證金、台股指數NT$15000(B值)為風險保證金最低值、台股指數NT$8000(A值)(B值)為期貨交易所訂定、視市場狀況不定時調整(call價外值)履約價格-指數標的價格(put價外值)標第指數-履約價格、(同標的指數期貨結算保證金) 台股指數NT$60000、視市場狀況不定時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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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選擇權的交易稅:
買賣都必須負擔手續費及交易稅,選擇權現行交易稅分二種稅率課徵,建立新倉或於到期日前平倉時,以權利金價值乘1.25/1000。持有合約至結算時,則以最後結算價的合約價值乘0.25/1000。期貨交易稅為2.5/10000,科徵後相對選擇權來說物美價廉。
例:
買進6000 call 313點期交稅17元
買進6600 put 312 點期交稅17元
※ 我國期交稅於
自
徵60%;選擇權商品交易稅約平均減徵20%
11每日結算、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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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 |
1.交易時段最後15分鐘無成交價之選擇權序列,均採理論價作為該序列之結算價。 2.交易時段最後15分鐘有成交價之選擇權序列,原則上以最後成交價做該序列之結算價,若該成交價偏離理論價達15%以上者,則以理論價對應之上現貨下限價格作該序列的當日結算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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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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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日 |
1.最後交易日後一日為最後結算日。 2.以到期日台灣證劵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指數定之。 3.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代之。 |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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