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至,客戶陸續有海外所得申報的相關疑問
如果你也有此疑問就來看看境外所得課稅的規則:
需同時符合下列二個要件才需申報海外所得
第一,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
第二,「海外所得」加「綜合所得」,超過 670 萬
符合二個要件後,再計算如下
海內外所得超過 670 萬的部份要課 20%
假設境外所得 200 萬,綜合所得 570 萬
合併收入是 770 萬
就是 (770萬-670萬)*20%=20萬
但其中綜合所得 570 萬
如果綜所稅已經超過 20 萬
就不必理會境外所得
直接課國內綜所稅即可
「海外所得」為95年1月1日所實施的最低稅負(法令名稱: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中唯一延後的課稅所得,
已於99年1月1日實施,每年五月一樣要針對去年度所發生的海外收入及所得進行申報,
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