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調整
2018-06-04 14:33聯合晚報 記者廖賢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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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交易人有更多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進行交易,期貨交易所今年7月2日調整到期交割月份,該項制度調整後,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將由原2個近月及3個季月,調整為3個近月及3個季月,共計有6個到期交割月份契約可供交易人運用。
以2018年7月2日為例,原掛牌月份為107年7、8、9、12月及108年3月,將調整為107年7、8、9、12月及108年3月、6月。
適用的商品包含: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台灣50期貨、櫃買期貨等7項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3個近月份契約,將有以下四大優點:
一、使現行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皆有相對應的期貨到期月份契約,有助於交易人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的執行更精準。
目前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為2個近月及3個季月,在除權息旺季時,市場反應除息點數,期貨商品多有大幅逆價差情形,對於不同到期月份的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因需預估除息影響點數,致策略較難執行。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3個近月契約,則選擇權均有對應的期貨月份,有利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的執行更為精準。
二、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之流動性
現行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交易量主要集中在近月及次近月,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3個近月份契約,有助於造市者在執行遠月份選擇權造市時的避險,造市者可提供更具競爭力的報價,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的流動性。
三、有助於指數選擇權動態價格穏定措施之推動
股價指數期貨的即時基準價為選擇權理論價格重要參數之一,當選擇權有相對應的期貨到期交割月份,則無需採其他方式推估期貨基準價,有助於選擇權基準價的計算,使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更有效率。
四、提供更多指數期貨跨月份之交易機會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3個近月份契約,將涵蓋更多元或更久的存續期間月份,增加期貨跨月價差的交易、避險及套利機會,例如7月2日加掛2019年6月契約後,如交易人預期2019年6月契約與2018年7月契約之價差明顯高估,則可賣出2019年6月契約、買進2018年7月契約。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