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與贈與稅
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所稱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係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為12,000,000元,各項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另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自98年1月23日起,遺產稅的計算公式如下:(課稅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10%-扣抵稅額及利息=遺產稅應納稅額
贈與稅
一般而言,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為2,200,000元。而贈與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課稅贈與總額 -免稅額-扣除額)×10%=贈與稅應納稅額
為什麼要有遺贈稅?
根據美國學者郭若福(W. Gerloff)在其所著財政學一書中對租稅所下的定義:「租稅乃係公共團體為提供財政收入上的需要,或是對其他行政目標,尤其為了達成經濟政策及社會政策的目標,而以強制且不付任何對等代價方式,向其他經濟體所課徵的給付」
對遺贈稅課徵之評估係依據社會公平與資源配置效率加以考量。就功能而言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都具有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遺產稅乃補充所得稅累進平均社會財富功能之不足,而贈與稅又在於防止利用生前將財富贈與子女行為以規避死後遺產稅之行為,贈與稅乃成為遺產稅之補充稅目。
所以遺產稅是所得稅的補充,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補充,贈與稅補充遺產稅的作用,防止納稅人生前大量轉移財產而逃漏稅收,在我國亦有死亡前二年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
由於對遺贈稅之課徵涉及財富累積係因個人收入與支出在終生長期互動之結果,因而其福利效果評估須考慮個人生命循環之動態考慮。同時,財富移轉係透過施惠(遺贈者)與受惠(受遺贈者)在不同世代重疊延續之過程,各不同世代之價值觀及生活水準皆影響對於效率與公平間之抉擇。
至於贊成與反對課徵遺贈稅之論據,贊成者主要論證係就社會公平觀點,係考慮世代移轉之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性,以達到平均社會財富之目的。
另一方面,反對遺贈稅制存在之主要論據為考慮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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