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資金被綁死許久
因此重新檢視準則
並更新準則內容
將賣出股票準則重新定義
說明如下:
1.原賣出時機:
飆股忽然跌停者,務必果斷賣出持股,避免賣不出的情況發生。
其餘未跌停股,於每日13:25分,觀察持股有下列情形者,賣出持股
(一)停損點:即為買進漲停當日的最低點,即7%,未達停損點皆不輕易賣出。
(二)停利點:股票上漲時,設定跌破5日線為停利點。
若持續漲停至漲幅超過30%時,則設尾盤(13:25分)交易量低於前段最高交易量的3分之1時,無條件賣出持股。
2.新賣出時機:
若股票連續三天未創新高者,於13:25分賣出持股。
經過歷史迴歸分析,微妙地將獲利又再往上提升,且讓資金作更有效的利用,獲利將會更快更穩定。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