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指出,為強化保險業的監理,金管會將檢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研議納入「立即糾正」措施,對於資本適足性未符合規定條件者,「明定」應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至於對惡意散播謠言,危及金融穩定者,明定應負的刑罰等,在兼顧審慎監理與市場穩定原則下,以強化我國保險監理制度。
為增加監理資訊透明度,金管會已於102年修正發布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的揭露等級,由現行3等級增加分類至5等級。
對於資本適足率不同等級的保險公司,金管會則透過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國外投資管理的規範,採取差異化的監理措施。
此外,金管會也擬推動採用彈性股票面額制度。金管會表示,考量新創事業發展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擬取消固定股票面額的規定,改採彈性面額股票制度,並加強對市場參與者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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