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逃漏奢侈稅歪招,北區國稅局再查到一逃漏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先簽租約,待課稅期已過,再簽訂買賣契約過戶,最終因不正當逃漏奢侈稅,遭稅局補稅,並就漏稅額重罰2.5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在2013年3月24日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主張房屋在2011年3月20日已購入,雙方交易時,持有期間已滿兩年,不須課徵奢侈稅;但經稅局深入追查發現,雙方買賣只是表面上看起來正常,但背後事實並不單純。
北區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在查核奢侈稅銷售日期時,會深入了解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判,以識破部分民眾刻意製造的「障眼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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