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即將上路,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表示,針對融券賣出、並在跨年度回補的投資人,在102、104年度制度過渡期間,為避免干擾股市正常交易,將訂定豁免條款,凡是101年融券賣出、102年回補者,其證券交易所得,不須課徵證所稅。
財政部昨天公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賦稅署官員表示,針對證所稅核實課稅的相關規定均有規範,包括股票取得、轉讓日期的認定,以及持有期間、所得或損失所屬年度的認定等。
針對跨年度回補的融券,應如何認列股票交易所得所屬年度?官員指出,通則是以回補日所屬年度認列;惟證所稅制度將在102年度、104年度各有二次制度變化,為避免投資人急於在年底回補而干擾股市,財政部分別制定豁免條款。
賦稅署官員指出,在101年融券賣出的投資人,若到102年度才回補,將面臨被課證所稅的問題,因此投資人恐將在101年底即大量回補,將造成股市動盪。
為不干擾股市交易,財政部賦稅署決議,放寬101年融券賣出、而於102年度才回補的投資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須適用新的證所稅制度,意即所得不須課徵證所稅。
另外,證所稅實施初期將以設算制、核實制雙軌並行,而雙軌制將於104年落日,屆時個人出售有價證券金額達10億元以上,必須核實申報繳納證所稅。
官員說,在證所稅制度過渡期間,投資人為避免於104年度交易達10億元以上,被列為核實課稅對象,恐將急於在103年底大量回補,財政部因此訂定豁免條款,103年度融券賣出、而於104年度回補的證券交易所得,不予計入104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總額內。
針對成本認列部分,官員指出,融券賣出者可依回補成本,而現券償還者,則以原股成本認列;若是跨年度的融券,則以回補年度來計算成本及所得。另外,企業透過資產重估獲利、溢價發行及出售固定資產等,來自資本公積轉增資的股票股利,由於不課證所稅,因此成本視為零。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無任何買賣建議,投資人應謹慎評估,風險自負。